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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恋爱期间意外伤害问题是否构成刑事vip

恋爱期间意外伤害问题是否构成刑事 恋爱期间,由于争吵矛盾男方一时冲动意外伤害造成女方鼻梁骨折,随后立即送医在A医院没有发现骨折,后又去B医院复查发现骨折。事后极其后悔并积极认错补救,但女方在过了一段时间后在男方不知情情况下去派出所报案,警察要求男方去派出所处理,女方及其家属要求赔付60万,否则要求立案。不得已情况下签字同意赔付60万并在一定时间内缴清作为免于立案的条件。
请问律师,该案赔付60万是否有敲诈成分?男方对女方的伤害是否构成刑事?有无可能要求派出所撤回协议重新协商金额?是否金额不满足就一定会刑事立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jonz(上海)
提问时间:2016-03-02 22:37
已有3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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