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谈判
第一次签合同和第二次签合同都可以这么说吗?
第一次签合同和第二次签合同都可以这么说吗? 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请问:这里的用工之日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第一次签合同的时候,也就是刚去的时候
和第二次签合同也就是续签的时候也可以这么说吗?(也就是一年之后再签的时候)
如:2010一月十四号第一次签,说用工之日是一月十四。2011年一月十四第二次签续签也可以这么说吗?就是2011年一月十四这天也可以说成是用工之是吗?也可以说是第一天用工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ien(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09-24 0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