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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事宜

人身损害赔偿事宜 我弟弟是县保安公司的保安,工作地点在实验小学。9日上午在工作期间,因为一老人{女,具体年龄不详,不知是否年满60周岁}要领自己的孙子出校门但没有老师签字的通知单,我弟弟和另一保安按照学校规定要求其找班主任开具通知单,但老人并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对我弟弟及另一保安破口大骂十分钟之久,又踢打学校的大门。我弟弟一时冲动之下就打了其一耳光,老人就揪住我弟弟不放,并拉断了我弟弟保安制服的武装带,然后撒泼耍赖,我弟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马上给其赔礼道歉但对方依然不依不饶打电话叫来了其女儿,其女儿说她母亲刚刚动过食道癌手术不久并拨打了110和120,又把其母送到医院住着,然后又纠集其其他子女多人到派出所并提出诸多要求,并要求法医鉴定,因对其身体构不成伤害被派出所拒绝。学校出面派人调解道歉并愿意给两至三千元了解此事,但对方拒绝调解并扬言不在乎钱一定要把我弟弟送进拘留所。最后我弟弟被治安拘留12天。现拘留期满,其子女又到学校要求赔偿医药费三千元(住院三天)、营养费三千元及精神损失费七千元。请问: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赔偿责任是否应由保安公司或学校承担?(受聘于县保安公司,被派遣到实验小学工作)2:未经法医鉴定自行住院费用可否合法?3:什么情况下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国家是否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本案是否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4:被打老人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理取闹在先,又对我弟弟和另一保安辱骂十分钟左右在后,在此事中应付多少责任?盼望各位律师给与详细的解答。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GP196……(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11-09-23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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