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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吧转让问题

关于网吧转让问题 日前接受一家网吧,但是接受之后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是另一方面,此地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以通过所谓“变更法人”进行该证的过户。我们的合同上写着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此证件,请问现在这个合同是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条,是不是属于无效合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HB5429(安徽-滁州)
提问时间:2011-09-23 17:3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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