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补赏问题,
据《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而《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则是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的这种规定,其含意在于经济补偿金是对适龄劳动者失业时寻找再就业期间的生活提供保障,因退休人员已享有退休金,无须依赖经济补偿金维持生活和寻找就业机会,故该经济补偿金对于再就业的退休人员不应适用。
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