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郊区计生局给镇计生办的一个回复文件能否作为依据由村委执行
郊区计生局给镇计生办的一个回复文件能否作为依据由村委执行 根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时,增加一人份的份额,而我村现在被征地,要按人头平均分配,郊区计生局却以内容为征地补偿款不属于集体收益这样一个答复文件下达镇计生办,而镇计生办持这样一个答复文件在所辖村实施,是否合法,请资深专家尽快予以解答,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hR3566(山西-太原)
提问时间:2011-09-22 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