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终止案件,都有哪些好相关规定,请老师答疑?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如果法院传票不能送达到他,法院可能建议你先撤诉。
2,如果传票已送达他本人,经合法传唤他不到庭,可缺席判。
3,《民事诉讼法》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如果法院传票不能送达到他,法院可能建议你先撤诉。如果传票已送达他本人,经合法传唤他不到庭,可缺席判。
法官怎么能这样说呢?终止和中止案件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你这种情形不试用。应该可以审理的。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