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按合同买保险导致我享受不到生育保险怎么办
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因其未依约为你购买社保造成的损失。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我的补充: 2011-09-21 16:56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离岗期间产假除外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75%,不影响调资晋级。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期和哺乳期应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第一次生育,其年龄在24周岁以上的,增加产假2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
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