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火灾,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火灾,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律师您好:
我弟弟2011-04-30被派出所带走,现在被拘留在博白县看守所,罪名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准备于2011-9-26下午开庭。
经过是这样的:我弟弟拟在烂岭、生老窝、人头窝、黄榄窝等与白平农场有争议的山林地种植速生桉,该山林地原为我生产队所有(合同已经遗失,现在已经没有证据了),实际为白平农场占据,并有残存的有40多年树龄的少量橡胶树。因为大家都想在那里种植速生桉,他们为了长期占有我村的土地,所以他们捏造材料,抓捕我弟,以达到震慑其他村民的效果。
为了种树,我弟弟请了李武洋等几个农民工人清理上的杂草丛及挖了部分树坑,过程中曾烧过一些砍下的杂草丛,但从未损害原有残存的橡胶树,(注:2009年前后受白平农场雇佣,李武洋带农民工人先后多次对老暗陂生产队山林地:烂岭、生老窝、人头窝、黄榄窝等与白平农场有争议的山林地,进行作业达数月之久,内容是:将山上的树木、杂草丛砍烧干净,并挖树坑。工程结束时,山上的杂树、杂草基本干净,当时山上橡胶树已经很少,因我村民及时制止,白平农场想种速生桉的企图才未能得逞。橡胶树大面积减少自然灾害及白平农场所为,并不是我弟毁坏所致。)
白平农场以放火烧山借口,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为由报公安机关对李书来实施逮捕。具体理由:放火烧山,破坏橡胶林地40多亩,烧毁橡胶树300多株,价值为3.3万元人民币,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我有几个问题想问:
1、由白平农场单方提出放火烧山、破坏生产经营,我弟弟被抓后立即关到看守所,公安不给当事人到现场确认,这符合程序吗?
2、白平农场按原来正常生产时的面积及树的数量计算损失,虚报夸大山地面积及橡胶树的数量,并且由我们镇的林业站一名员工鉴定损失的。损失不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是否存在违法及显失公平?这符合火灾事故鉴定程序吗?
3、还有就是这些捏造无中生有的300多棵树价值3.3万元。根据百科名片可知:橡胶树的经济期:实生树为35到40年,牙接树为15到20年;而在我村山林地所种植的橡胶树均为1964年前后,已达40多年,早已丧失经济价值。一颗裸树根本不值100多块钱。不知道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4、早在2009年前就已经全面停止生产。怎么存在破坏生产呢?
5、请律师帮帮忙,指点迷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李书有(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1-09-19 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