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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我们应该得到多少赔偿金?多谢指教

我们应该得到多少赔偿金?多谢指教 受害者何时才能入土为安

2011年8月29日下午2:10分左右,在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市区彭城镇的标准件厂家属区一栋住宅楼里(单位租住宿舍),一名男子从四楼窗户坠落不幸身亡,原因不详,年仅48岁。该男子为邯郸市栖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峰燃料有限公司)在峰峰矿区新市区彭城镇开发的瑞和园小区的一名财务主管,名叫王军生。事件发生后,受害者所在单位不能积极配合做好缮后处理工作,时至今日,受害者还安放在殡仪馆,仍未能入土为安。
一、公安部门认定过程:
8月29日事发时,峰峰矿务局公安分局有关人员不能积极封锁宿舍、办公室等现场,保护受害者的有关资料,不能积极取证,向受害者的家属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而是在第二天上午(8月30日)就草率地做出不属于刑事案件的结论。
9月5日案件发生后第8天,受害者家属到峰峰区政府反映情况,在区政府和受害者家人强烈要求下,当地公安部门才开始重新调查取证,但为时已晚,关键证据已经被彻底销毁。公安部门在众多疑点没有排出的情况下再一次做出高空坠落死亡、排除他杀、不属于刑事案件的决定。
二、受害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1.受害者在死亡后,所在单位人员将受害者宿舍和办公室所有文字性资料全部拿走,其中包括一个常用笔记本,多年任职会计养成了他写日记的习惯,日记本经常随身携带,日记本中记录了日常发生的重要事件。
2.在出事头一天,受害者将在家存放的单位一些票据进行了整理带到单位,当时对家人说这些票据不能撕碎,只能用碎纸机碎掉。这说明这些票据非常重要,这些票据的去向也是这件案件的很大疑点。
3.受害者所在单位没有及时报案,而是在事发一个小时后才报案,公安人员才到现场。笔者认为在这一个小时内,所在单位是为消灭有关证据。
4.受害者所在单位没有及时通知其家人,而是在事发一个小时后才通知其家人。
5.受害者所在单位提供的宿舍没有必备的安全措施,窗户上没有加装防护网。
6.受害者所在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要求,为受害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
7.受害者在事前,多次向单位负责人请假,不予批准,并用恶语相加。
8.受害者于2010年6月受聘本公司主管会计至亡,据王军生平日在家里讲,如果这样下去早晚要出大问题,当家人追问时王军生说,不要问了、知道多了不好。家人便说,那就不干了,王军生却说,不能不干,也不敢不干。
9.受害者担任财务主管,知道该公司大量的“违法乱纪黑幕,做假帐,伪造大量假证件”,有杀人灭口之嫌。
10.在出事当天下午峰峰总医院,受害者手机和钥匙在该单位人员手中,一直不交换给亲属,后来在亲属强烈要求下,无奈给了亲属。同时,该单位人员封锁消息,不告诉受害者亲属受害者住院原因。
11.受害者所在单位在事发后,没有委派一人到死者家中帮助料理有关后事,私自扣押死者在殡仪馆的有关手续,至今没有给受害人,这是该单位心虚的表现。
12.受害者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和出纳多次使用死者的身份证到银行提款。
13.据说,受害者单位常年养着一群欺行霸市、无恶不作人员。
14.事情发生后,受害人单位赵经理一直没有露面,受害人家属为了了解详细情况,3日晚9点左右,给赵经理打手机,有个女士接了电话,否认是赵的电话。之后,那个女士不知道从哪里知道受害人家属的电话,在电话中谩骂威胁,并发短信以要命相威胁。反复几十次甚至上百次打电话进行骚扰。这更加证明该电话就是赵的电话。
15.出事后,受害者单位不能积极主动配合处理后事,致使从8月29日至今,受害者仍未入土为安。
16.受害人家属打和他共同居住房间孔建军打电话了解生前情况,孔建军第一次说姓郭,第二次说姓李,前后矛盾,不敢说出真实姓名。据了解,与王军生共同居住的同事孔建军于9月2日辞职,去向不明,后来在公安于9月5日重新调查取证时,又说又回来上班了,这一亊实更加证明王军生的死因有很大疑问。
17.据受害者在一起居住的孔建军说,他听到惨叫声“孔哥”时,正在厕所洗脸,立即跑过来看到受害者两只脚。从这一点来分析,应该属于伪证,严重违背科学。理由是受害人在绝望时才惨叫,从隔壁跑过来不可能看到两只脚。
18.受害者家庭和睦,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受害者当天早晨还高高兴兴坐车上班,中午12点39分,其家人还与他用手机通过电话,没有发现他有任何情绪波动,还说晚上回家吃饭。
19.受害者生前没有与家人留过短信、遗言和遗书,也没有与家人有任何交代。
20.王军生于8月26号为该公司垫交电费3256余元(有手续为证),说明当事人身体健康、意识清晰,对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法制社会,竟然能够发生这种令人发指的事件。希望各级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关心人民的生命,督促受害者所在单位尽快做好缮后处理工作,使受害者瞑目,早日入土为安,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公正的说法!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需法律咨询(河北-邯郸)
提问时间:2011-09-18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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