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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八个自然人股东,占公司股份百分六十,还有两个法人股,占百分之四十
我们公司有八个自然人股东,占公司股份百分六十,还有两个法人股,占百分之四十 我们公司有八个自然人股东,占公司股份百分六十,还有两个法人股,占百分之四十。除董事长外其余七个股东提出退股,为此公司与七位股东签订一份用公司资产置换股权的协议,同时在协议中要求股东与公司董事长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为此股东提出异议,公司的解释是为工商登记方便,登记以后再减持。后来发现登记在董事长名下的百分之六十股权没动,而是减掉两个法人股。第一个问题,公司用资产置换股权是否合法?第二问题,公司只要通过减持,不管减持的内容是什么,董事长就可以不出一分钱获得的股份就变得合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上海)
提问时间:2016-02-20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