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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您好,我在公司为我租赁的宿舍丢失数千美元的贵重物品,现场显示为有钥匙人所为,因为门锁完好。经过内部调查,初步显现:我的宿舍钥匙除我持有外,还有公司聘用的保姆(负责打扫我的宿舍);丢失物品当天,保姆正常在我的宿舍打扫。随后又发现:事发当天,保姆组长(不打扫宿舍,但负责管理所有保姆)也因维修下水道曾经到过我的宿舍,但该保姆组长并不承认自己有我宿舍的钥匙,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多个人证证明她其实是有钥匙的!但是出事后她打死也不承认她有钥匙的事实!我想咨询的问题是:如上述情况下,如我们将该保姆组长以及上述人证的笔录证词送至公安机关,上述证据是否能将她绳之以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quirr……(广东)
提问时间:2011-09-16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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