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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飞机场征地补偿有误
二连浩特市飞机场征地补偿有误 关于二连飞机场征地补偿标准差额的申诉意见
对此我很多次向二连浩特市政府申诉过,可是二连浩特市政府一直置之不理所以才向请您落实!
我是苏吉大队的牧民,现就二连市政府对我个人草场1128亩征用的补偿差额部分决定不服再次向您们申诉,请落办!
二连飞机场建设期间先后两次征用了我个人承包的草场,合计:1330亩,头次征用的是1128亩,按自治区内政发(2009)129号文件精神应补每亩是725.40元,而市里只补了每亩188元,相差甚远。二次征用(事实上二次征用时,根本就未通知过我人,那份所谓的补充议是在2010年末时才补办的)的202亩已按内政发(2009)129号文件补实,本人无异议再不复述,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分管部门就是坚持头次对我草场征用1128亩,不给按内政发(2009)129号文件规定的每亩补偿725.40元执行,仍按原先的每亩188元执行,差额不予补偿,对此我全家无法理解,特此再次申诉。
第一、 同时、同地、同一用途个人草场征用,为什么补偿不按内政发(2009)129号文件规定的同一补偿标准执行,而是自行标准自相矛盾。难道二连市政的标准大于自治区的标准效力吗?无法理解。
第二、 每亩补偿188元,锡盟无此标准,这是哪里的标准?即便是二连的标准二连市人大的听证会也好、地方法规也好、有过吗?即便有那为什么不给我们看看念念呢?因此这个188元的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标准,纯属市政个别领导的创造,我不能认同。
第三、 与我签协议时也存在被欺骗,我是老牧民不认识汉字,当时大队干部只是说:“市里建个飞机场,要征用你个人的草场,市里给补偿,先按每亩188元补偿,其余等上面审批下来后再按统一文件执行”。现在自治区有了统一规定了,为什么还采取如此手段剥夺我的财产权,我无法接受。
第四、 再说第一次所谓的征地协议书政府相关部门不给出具蒙文文件,只给了汉文文件,也没有人翻译过,就这样让我签了字,我现在才明白这纯碎是糊弄我们老牧民,这样的“协议”显然是不合法的,况且协议文本甲方主体是市里的发改委,这也是明显的违法,直到现在还二连的土地管理部门都没有审批签章,因此我认为本协议是一个显失公平、公正、主体都不合法不能生效的协议据此市分管领导还在坚持188元的补偿根本与依据不符合。
第五、 现在征地手续是合法了,但纵观整个征地过程看来征地真正合法有效的时间应为2009年6月26日,正因为这时国土资源才批复准证的,因此生效的时间不应是那份与二连发改委签订的协议书时间,因为首份协议书只是个拟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书,况且此协议书主体不合法、程序显失公平、公证原则,不能生效。没有国土资源部的正式批文的话永远都不能生效的,那么对我草场征用补偿就应当内政发(2009)129号文件规定执行,而不是什么其他的标准。
第六、 按照中央劳动保障等部委的精神及“劳动法”的规定,在征地时应对被征地对象的生活工作必须给予保障性全面安排,五年过去了,我全家二十余口人失去了大部分草场,剩余的一点草场也被飞机场分割为两块,首尾不相连无法有效利用,失去了草场又没有工作,生活十分困难,况且政府没有给我女儿安排就业,我女儿是内蒙古医学院毕业,职称是执业医师、二连市政府拟建中蒙医院都没有安排,国家的劳动保障就业政策分管领导也不知是怎么落实。
第七、 市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官僚作风十分严重,一次大女婿放牧时羊进入机场围栏被森林警卫队员殴打,至今也没有个说法。我是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对机场征地补偿向市里讨个说法。
白书记:综上七个方面申诉意见:我认为不合法的协议书不能作为补偿起始的依据,内政发(2009)129号文件才是统一正确的依据。同时、同地、同一用途、同一被征对象怎么能出现两种不同的补偿标准呢?矛盾百出我无法信服,因此坚决申请按每亩725.40元标准进行差额补偿。(就是我被首次征用的1128亩草场差额818251.20元)
人有几个五年,我人近古稀年,熬不起了,请您在百忙之中尽快我这个老牧民一个明确的答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额日得尼(内蒙古)
提问时间:2011-09-16 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