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离职后再回来是否还要再试用?
离职后再回来是否还要再试用? 您好,我2010年10月25日签的合同,签3年至2013年10月24日止,试用期3个月至2011年01月24日止。一直到2011年2月20日没给予转正,于是离职。2011年8月22日公司领导让我回来,还要再次按新员工的程序走,还要再试用。今天得知,劳动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我们公司这么做是否触犯了劳动合同法?如果有,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GI537(内蒙古-呼和浩特)
提问时间:2011-09-15 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