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四月份,经介绍人介绍,相亲了一个对象,后来双方都同意了,到男方家吃饭
这个钱属于彩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男方确实可以要回彩礼。 介绍人如果确实亲眼目睹此事,可以写份证人证言。介绍人实际上也没有必要作证。要男方坚持认为是敲诈或者诈骗的,可让男方报警处理。
建议找律师代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你不应该偿还,至少不应该全部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