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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致残未获抚恤和协议赔偿,责任方是县、镇二级政府、有权强行批复三仟元,上诉不给立案,说已过时效。
因公致残未获抚恤和协议赔偿,责任方是县、镇二级政府、有权强行批复三仟元,上诉不给立案,说已过时效。 八三年湖南东安县政府、芦洪市镇政府组织、派出全县居委会干部等外出参观镇办工业,参观专车多占路面发生撞车亊故致我截肢伤残,因不是公务员,了草批复三千元,不因公抚恤、不协议赔偿,说己过时,其实我有二零零四年的立案证明,因无钱交费中断,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忠友(湖南)
提问时间:2011-09-13 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