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刑事辩护

麻烦解释一下

麻烦解释一下 配偶、子女明知他人所送财物系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得而代为收受,但事先没有教唆或帮助行为,或者明知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而与其共享的,属于知情不举,不能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这句话应该如何理解呢?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为别人谋利了,别人把钱送给其亲属,只要亲属在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利的事前没有教唆或帮助工作人员给人家办事,跟工作人员没有同谋,即使明知是贿赂而收受,亲属也不构成犯罪。对吗?还是说在以上的条件下,亲属收了钱告诉国家工作人员是共同受贿,没告诉就不是呢?或者告没告诉都不是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龙头山(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1-09-13 01:19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