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工作,与公司签定一年劳动合同,适用期为一个月,现在已工作三个月仍未转正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可以去单位所在地劳动局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过了公司一直不给转正,应视为你已经转正,公司不能延长适用期的,公司应按试用期过了的工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