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生育引起的工作纠纷
生育引起的工作纠纷 你好!我是淄博市某酒店的财务部员工,此酒店属于某商厦的下属单位。我于2010年1月与商厦签订劳动合同,2月份怀孕,10月份开始休产假,(2009年10月酒店已经被个人收购),商厦承诺在给我安置工作,(2010年至今一直在家等通知,单位也没有给任何补偿)今天商厦通知我上班,但是部门已经不是财务部,另外,在和商厦签合同时,还收了5000元押金,针对此请款,我该怎么办?单位这样做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ga9820(山东-淄博)
提问时间:2011-09-12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