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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方为原告方 是一名外出务工的农民工 在与相关公司负责
你好 我方为原告方 是一名外出务工的农民工 在与相关公司负责 你好 我方为原告方 是一名外出务工的农民工 在与相关公司负责人拖欠工资一年仍未交付工资款并协商不当的情况下 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但法庭表示我方提供的最后结算单上有“待工程主体验收合格之后付款” 但从15年至今该工程仍未接受验收 并且“待工程验收合格之后付款”该字样不是在正式的协议及合同上明确指出 而是在工程款结算单上签字后的纸张末端手写而成 请问该结算单是否能够成为证据 具有法律效应?在这种情况下 官司还有打赢的机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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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ask201……()
提问时间:2016-02-10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