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如何告房产交易中心行政不作为?
如何告房产交易中心行政不作为? 如何告房产交易中心行政不作为?
本人是政府机关职工某某,参加本单位房改,取得房产证(房权证字第 号)。
房产档案显示购房许可证配偶栏是女方某,按照一般逻辑该房产属于共有财产没有疑问。但是1997年8月办理离婚手续,而且房款是我个人在 1997年10月交纳。
房产交易中心告诉我目前不执行新婚姻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仍然执行当时房改时候的婚姻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财产的法律、法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作出的规定: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本人则是离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显然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二)、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本人离婚时协议表明双方无住房,即双方对住房没有争议,况且离婚时间从1997年距离目前12年多;
(三)、根据第九条规定,如果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或者有争议,应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目前并没有这种情况出现。
既然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执行,而房产交易中心明知却故意不办理,仍然认为是共有财产,
对于房产交易中心的行为,我该怎么办?请各位专家帮助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zzgz(山东)
提问时间:2009-09-15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