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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司不能这么无耻!

公司不能这么无耻! 我在2011-3-21进入公司签了3年合同试用半年,试用期到2011-9-20结束,结果在第5个多月的时候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刚进公司时是两个部门在一个地方做事,分工不明,一件事可能有好几个人在做。当时和另一个部门的女同事在工作方式上有分歧,她们部门在公司比较强势。后来我们部门被划到她们部门,我的直接主管也归那个部门领导管理。因为之前的过节,那个女同事仗着部门的强势经常跟我过不去,她的头头也很维护她,一直想逼我走。
    在2011-8-18她的头头把我叫到办公室,逼我把之前与我无直接关系的两个工作失误个人承担下来,还说我有一次迟到,是违返了公司规定,还有各种乱七八糟的理由,比如说不主动加班什么的,言下之意是要我自己离职,最后在我的坚持下未果。
    在2011-8-24的时候,她们就不顾我直接主管的反对把我开除了。当时就给了我一张退工单,说我试用期没过,也不给我书面证明为什么没过,连书面试用期考核也没进行。 
    26号我去劳动监察大队要求调解,她们的回答又变了,说是我乱指挥,让别人造成了失误,我却不承认。
    到2011-9-7,我再次打电话问题她们明确一个理由,他们的回答又成了我不胜任工作和试用期只要有一次迟到就可开除,而且说证据确凿,我要去仲裁就去仲裁。
    请问各位律师帮我看看,公司这样的做法违不违法,我应该以怎么样的理由来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kofkbk……(上海)
提问时间:2011-09-08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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