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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对于征地方是否必须向当地政府先申请协调?

对于征地方是否必须向当地政府先申请协调? 事发时间: 2009 
事发地点: 安徽滁州 
事发经过: 对于2004年颁布的《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协调达不成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自协调不成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问题一:请问对于当事人双方去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对于被征地者来说,我理解为其可以放弃这项权利,而对于征地方来说,是否意味着必须向政府申请协调,否则争议就解决不掉? 
   问题二:目前我们国土局遇到的问题是:被拆迁方没有申请,我们也没有申请协调,更谈不上后来的省人民政府裁决,且对征地补偿的争议一拖都已经近两年了,拆迁已经进行快完了,现在还能否再依此套程序办下去了?还是按最高人民法院给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的一个答复意见,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安置补偿及处理争议?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hxsh0……(安徽-滁州)
提问时间:2009-09-15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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