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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高人谁能解答--对最佳答案重奖--此观点是否合法?
求高人谁能解答--对最佳答案重奖--此观点是否合法? (土地法)第52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二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1:问:观点是否合法:因为该规定是针对一户多宅,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而出台的。我认为收回的前提是是否存在土地资源的浪费,假如没有浪费,房屋坍塌二年以上其土地所有权不灭失?
2:问 :土地法可以不做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若超过不做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我们没有超出宅基地标准,没有迁移重建,也没所谓的撤销,只是因为被政府规划原因超过2年时间以上,有关部门以什么理由收回土地使用劝?
3:问:第四十七条:“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之规定,我家二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所在的农村集体也没有要求收回宅基地,其原因是该农村集体没有给我家再分配新的宅基地,该宅基地也没有超出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其土地所有权不灭失?
4:问:法律的盲区!求高人谁能解答--对最佳答案重奖!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学才子(浙江-舟山)
提问时间:2011-09-07 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