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我的房产属于共有,他们这样做对吗?
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房虽然是依你们两的名字登记的,但公房属于福利性政策补助,如果在房改过程中是你自己购买是公房,则房子是属于你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是以两人的资料进行的登记,应当是共有。双方离婚时应当对该房分割进行约定,如无约定,你交的房款只能是个人垫款。
如是以两人的资料进行的登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对此约定。
该房产依法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单位分配公房以你们2人的资料登记的”,不能认定是购买行为,更不能认定为已取得公房的所有权,这时只是使用权,不是你们的财产。离婚后依据公房购买政策,你个人出资购买该房、办理了房产证(完成不动产公示登记手续),这时才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故该房屋与你离婚的对方无关,该房产依法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是共同财产
从登记上,应该属于共有。如果有证据,离婚后出资,则可能有理由抗辩,但是,不能忽略分配公房的事实是分给两人的,分配利益是共同的,即使从出资来看,不能确认全部共有,单位给予的优惠要分割的。离婚时没处理,你证明个人婚后出资,那可以按你垫资处理。
请你把你的详细资料和情况发到我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