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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店,对方出钱占70的股,我出力占30的股,没有书面协议
合伙开店,对方出钱占70的股,我出力占30的股,没有书面协议 合伙开店,对方出钱占70的股,我出力占30的股,没有书面协议,有录音,资金往来都是个人账户,门店的合同是我签的,营业执照都是我的名字,类型为个体户,但是在合伙过程中,以我的名义开立了一个分公司,任命我为负责人,分公司没有发生任何经济往来,形同虚设,由于利润分配发生纠纷,我没有把营业额打给对方,于是对方以我是他公司的员工为由职务侵占罪把我告了,职务侵占罪成立吗,如何能证明是个人合伙关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天津-河东区)
提问时间:2016-02-01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