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可索赔车辆贬值损失吗?
可以要求赔偿,需要评估确定。
可以要求车辆贬值损失
你好,可以主张的,给你一个成功的案例:2007年2月20日上午10时,张某驾驶小型越野车途经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桥路东洲工业园区地段时,被大型客车追尾,越野车右尾部及右后侧门严重受损。交警对此作出大客车负全责的事故认定书,按普通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接着是维修定损和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过这一常规索赔方式,因张某向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赔偿“车辆贬值费”而进入司法程序。
张某的车属新购车辆,从登记日到事故发生日不到一个月。该车系后轮驱动,此次追尾事故导致后轮重创,虽经修理但无法达到原装车的性能,造成车辆贬值。由于双方就贬值费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张某将肇事驾驶员陈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万元车辆贬值费、9600元租赁费(事故车维修期间,车主每天上下班不便,租用车辆产生9600元的租赁费)。
6月5日与9月21日,张某索赔案在富阳市人民法院两度开庭审理,双方都各执一词,当庭辩论激烈。第一次开庭时,张某基于杭州二手车市场作的评估而提出3万元贬值费;第二次开庭时则递交了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小型越野车事故修复后的贬损价格”鉴定结论书。但被告前后两次都以事故车辆是否贬值、贬值多少,缺乏第三方权威认证而不予认可。
富阳人民法院最后对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12004.87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960元,合计14164.87元。
律师表示,在车辆更新换代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由于事故导致车辆价值贬损是客观存在的。车主对此提出的索赔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对贬值损失是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的理解问题。将车辆被撞后所遭受的贬值损失认定为直接损失,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由侵权人对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法通则》117条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或者折价。”也就是将损害恢复到物件原有的功能、价值等,无法恢复的则应对相关损失依法给予折价赔偿、补偿等。
事实上,车辆贬值损失是直接还是间接损失以及是否该得到赔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各司法部门的理解和处理还是有差异的。此案的判决结果,将对今后事故车辆的赔偿问题,带来连锁反应。一是可能会引起“汽车贬值索赔案”的激增;二是在保险理赔方面也会产生一定的分歧,因为在保险公司看来,车辆贬值属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可以进行评估后向法院起诉。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可以就车辆贬值部分损失向肇事方主张赔偿。必要时可提供财产评估机构的价值评估鉴定。
可以要求车辆贬值损失 需要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