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问题
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问题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判决,已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近期我们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但第二天被他全部转移。被执行人的账户开户地位于A城市,A城市也是被执行人的常居住地,户口在B城市,执行法院在C城市,但因前期的种种迹象表明,执行法院已经和被执行人勾结在一起,如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们要通过执行法院起诉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肯定没有希望了。根据《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基于以上法律,我有如下疑问:
1、申请执行人能否提起诉讼,请公安机关立案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
2、我们能否不通过法院请公安机关立案?
3、流程程序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luky33……(云南-昆明)
提问时间:2016-01-27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