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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目前,未有残疾铺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明确的规定,残疾铺助器具的配置领域亦鲜有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实践中一般按照配置机构的配置意见来认定相关事实。但配置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出具更换周期和期限的意见比较随意,造成多数法院对赔偿年限判决不一,有的仅一个更换周期,有的判决两个更换周期,有的判决20年,有的判决期望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认定期限,致使赔偿差距很大。我们认为,判决周期过短,会导致受害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判决周期过长,客观上使赔偿义务人陷入财产危机。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09年颁布的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铺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闽人社文【2009】76号),对因工伤引起的铺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指导作出了价格限额指导,执行期限直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我们建议,审判中可以结合配置机构的配置意见并参考该指导中对残疾配具的价格限额.使用年限的意见,结合受害人的年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酌定支持2到3次更换周期,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谭亲鹏(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1-09-02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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