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离婚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2005年2月份的时候离的婚,双方都没有过错,只是因为性格不合而分的手。财产分配也没什么异议,但是,当初为了早点把婚离了,就答应了她的一些不合理条款,当时是这样说明的,孩子归我抚养,她不必给抚养费,也从当时起,她一次也没有探望过孩子(她自己不愿意探),也没给过一分钱抚养费。孩子大了,想见见他妈,我千方百计找到她,却给她说有病。实在是气愤不过。也为了帮孩子讨回公道,决定告她。其实之前签协议时也研读过抚养费的给付问题,知道抚养费是孩子的权利,谁也剥夺不了。(这女人太歹毒了,一定要留一手啊)
现在问题是,我以孩子的名义来起诉她,孩子尚未有自主能力,我可以代表他么?如果以我自己的名义来告来推翻当时那不平等协议有用吗(没有证据表明是胁迫签下的)
如果以孩子的名义来告,应当会赢吧,那抚养费是怎么算的?过去的一段时期她没给的抚养费现在应当补偿吗?还有,一定要去当初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所在地起诉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抚养费谁给(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09-09-11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