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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被害人酒后驾车,差一点与上诉人的车相撞,并且出言不寻,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导致了本案的发生事发时,上诉人未带任何凶器只是踢了被害人两脚。而被害人的伤是被张波的朋友宋鹏等人捅伤的,上诉人并不知道他们带着凶器,对他们的行为无法预知和阻止,上诉人也发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后果。因此,被害人的刀伤,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而且上诉人在看到他人要打被害人是,上诉人还将他人退走。因此,这种后果由上诉人承担,实为不妥。一审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八年,量刑明显过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11220……(山东)
提问时间:2011-09-02 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