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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此证据法院应否采纳?

此证据法院应否采纳? 2009年5月20日,一朋友向一放贷者借款10万,约定还款期为2009年6月30日。我作为担保人签字(没有约定担保形式和期限)。2010年8月经过庭审,我以超出担保期间免责为由抗辩,对方也没有举出在此期间曾要求我承担责任的证据,但一审仍判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我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时,对方找来两个人作伪证,证实在此期间曾经找过我。庭上我以该证据不是新证据为由抗辩,请法官不予采纳。请问律师该证据是否有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光照天下(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1-08-29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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