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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分家协议可以推翻不

这个分家协议可以推翻不 1999年两家就老宅基地签了协议并办了国有土地证(对方为320平方,我方为310平方),现在对方侵权占我土地,产生纠纷。后来找到了一份1952年土改时政府发的房屋土地证书,上面登记这块宅基地是12个人所有,对方占4人,我这边占8人,1958年时拆迁搬到这边的(有证明)。我方8人当中,有一人为我姑姑,1999年签协议时没参与,也没有分地,我四叔也没签字,但我四叔分到了土地办了证。民法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现在我姑姑的后人老表还能去仲裁1999年协议无效不?,要求自己的那一份宅基地权不?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smnm(湖南-怀化)
提问时间:2016-01-18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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