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急切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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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末我(以下称C)和另二人合伙经营网吧案诉至法院请求散伙,法院根据原告A的担保请求查封了网吧。裁定“查封期间原告A和二被告B、C不许将查封财产变卖、隐匿、毁损,并由被告C负责管理"。同年7月22日房租到期,房东让倒房。C提前22天书面提出已不具备由自己管理的条件,请求重新安置占据租赁用房的查封物品,主审人员E\F不管…。而后下达了倾倒性的判决:认定合伙成立;网吧全部归A原告;C须将自己注册的营业手续修改到A的名下;另赔A、B近六万元,理由是C在判决前曾独自经营另有收入(捏造的事实)”。终审改判为网吧及设备归C;C则须以网吧物品评估价值,按投资比例给另二合伙人现金补偿。法院执行,只让C返还判决给另2合伙人的物品折价款,却不执行判给C价值67050元的网吧设备。因为设备已经没了。那么,这批设备哪去了呢:前面提到房租到期,C书面告知法院相关事宜,EF不但没管,还明示房主“可以告执照注册人促其倒房并赔偿”。房主随即诉至法院。E\F又审理了由二人所导演制造的租赁案件。认定执照注册人C是法人代表,应负全责,判C立即(拿走合伙案件查封的物品)倒房,并赔偿一切损失(终审维持了这个判决)。因有合伙案件查封令的制约,C无法将物品拿走。此后,这批没有解除查封的物品低于原始评估价的52%给了房东作为赔偿,结束了房屋租赁案件的执行。在东西灭失后,法院才解除合伙案件被查封的物品。问题:1、E\F审理合伙案认定合伙成立,判定合伙人分割利益;审理租赁案件,合伙关系还没解除,却判定由法人C个人承担全部损失。2、人为的制造租赁案件,挟持了C做被告,致使网吧物品灭失,并把责任推到C身上。合伙案件终结后,执行期间,C根据法院领导的提议,对租赁案件的所产生的后果提出了另诉,认为查封物品的灭失法院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原告A担保查封了最终完全归C的查封物品,应该承担非程序保全错误的责任,赔偿C损失。另,租赁案件是在合伙期间发生的,在确定合伙成立后,即使不能确定A保全错误,起码也应由合伙人共同来承担责任(共同承担的责任的后果是法院不作为造成的,所以这一点另诉请求难以成立,因此C没有诉请直接提出,而是通过诉讼材料和庭审间接的提出的)。而法院却重复租赁案件的判决,认定租赁案件是C来承担责任,那就仍然由C承担责任。即把物品灭失的责任用判决的形式,绑在了C的身上(终审又维持了这个判决)。同时又不顾合伙案判决“网吧物品归C所有”的认定,认为“C无证据证明被查封物品的财产权,诉请失实”。而执行合伙案件却又自相矛盾的认定“被查封物品的灭失是偿还C个人欠债”。被查封物品最终如果不确定是C的财产,那么,租赁案件以此抵偿C个人所谓的欠债显然就是无理的。
目前法院仅仅只执行判决中返给A、B补偿款。否则就拍卖C四年前经合法抵押后转卖给抵押人、对方因故没及时变更产权手续的一所房,故意扩大损失面(这有驳于相关法律规定,也将引发新的民事诉讼。需说明的是法院是在房屋买卖双方在合法抵押后一致同意买售转让抵债,并支付了全部价款,买房人已经实际占有多年后查封的这所房)。E\F所在的法院不顾是查封物品占据租赁用房引起诉讼,导致被查封物品灭失的事实,将物品灭失的责任全部推到C身上,袒护升迁到执行庭当副庭长的E\F。继续到其上级、乃至更上级部门反映,又被层层推到E\F所在的基层法院调查处理。基层法院对E\F制造租赁案件的明显事实和证据视而不见,反馈给上级的信息还是“看不出问题”。这个基层法院的领导无视C没有拿到判归于他的物品和C并没有欠债、这个所谓的债务是法院查封物品占据租赁用房、法院在查封期间保全措施不当的事实,采取拒绝接待C或利用保安阻止C进法院大门的方式,致使C的投诉在相互推诿、拒绝受理中无法解决。并在已经启动拍卖上面所说的C已经卖出、对方没有及时过户的一所房产。单独执行C需要给A、B的补偿而不执行判归C的物品。如果完成的话,C即将作为被告而面临另一场由E\F所在的基层法院刻意制造的另一起民事诉讼。这不难看出是对C上访求助的报复。C该怎么办?急请各位法律专业人士给予指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liqun(辽宁-营口)
提问时间:2011-08-26 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