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是否所于工伤适用于那个条例认定
是否所于工伤适用于那个条例认定 黄祖儒在福建省建瓯市丽瓯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大柴开片组上班,负责大柴开片工作,2008年7月27日上午因机器故障无法正常上班,需停工几天修理机器。于是黄祖儒等人就下班驾驶的摩托车回居住住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享工伤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不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请况下,原告在2009年2月27日向建瓯市劳动监察大队以书面形式申请了工伤认定,经监察大队审查,说劳动关糸不明确,告知原告先到建瓯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等确认结束后再来申请工伤认定,2009年3月2日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确认劳动关系,因无法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2009年3月16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通知。2009年11月16日申请人向建瓯市劳动社会保险中心调取了丽瓯为黄祖儒等办理了工伤保险证明材料。2010年10月25日再次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作出同样不予受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0月26日向人民法起诉被驳回,2011年6月1日向中院上诉,还在审理中。请问如果劳动关系确认下来了,1:工伤认定适用新条例还是旧条例认定。2:下班途中是回本人居住住所途中算下班途中?还是回公司提供的宿舍途中算下班途中?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黄(广东-惠州)
提问时间:2011-08-25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