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不计算对吗?
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不计算对吗? 法院判决于2015年8月17日生效,判决债务人返还债权人已付购房款30万元,并给付利息损失,(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3月6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的1.4倍计算,自2013年3月7日至债务人自动履行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并没有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利息给付金钱义务,于2015年12月15日清偿的购房本金30万元,从判决生效到清偿本金这段时间是126天,也计算迟延履行期是126天。然而法院只计算了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不给,理由是判决书没说进入迟延履行期间要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对吗?请给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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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XYK(黑龙江)
提问时间:2016-01-15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