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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母雷氏三十年前(1980年代末)亲手打残致死自己十多岁的亲生儿子

养母雷氏三十年前(1980年代末)亲手打残致死自己十多岁的亲生儿子 养母雷氏三十年前(1980年代末)亲手打残致死自己十多岁的亲生儿子。当时地处偏远农村,没人报案。而今三十年后,死者皮荣华早已化作尘土,无法做尸检和案发现场侦断,但尚有街坊四邻人证。请问在案发三十年后报案,公安、法院可否立案受理?雷氏是应该受到法律惩罚?还是案件已经过了报案有效期,雷氏可免担罪责?我是二十多年前被拐卖给雷氏的养子,童年及成长中常被其打得遍体鳞伤,本来聪明可爱,学习成绩优异……却历经磨难,至今未曾与亲生父母团圆重逢。养父母曾经说,如果我敢去寻找亲生父母,他们就打断我的腿……请问雷氏三十多年前所犯的人命案,在三十年后(死无对证、只有人证的前提下),雷氏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吗?而我该怎么做?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6-01-15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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