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车电池三包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了,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您对此有疑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工商行政部门解决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