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将学生交的讲义费占为己有具体犯了什么罪?
女士您好,您老公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贪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您老公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管理讲义费的便利条件,将全班同学的财产据为己有,已经构成了贪污罪。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讲义费能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公共财物。虽然《刑法》第91条规定了公共财产,但是并非贪污只有该条规定的财产才构成贪污罪,也就是说法条中的“公共财物”不仅包括刑法规定的公共财产,还包括“国有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或其他单位的财产”。针对不同的财产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当然最后判的刑期也会有很大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