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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生第二胎

公务员生第二胎 女方是公务员,现再婚,属于女再男初,并与现在的丈夫生一女孩。结婚前,现任的丈夫只知道女方与前夫协议离婚,男孩归女方前夫,在办结婚证及生育证时,均是女方再婚前育有一子归前夫。结婚后,因女方拒绝前夫抚养男孩抚养费和接回抚养要求,与现在的丈夫吵架,现在的丈夫才知道女方与前夫协议离婚后,又通过法院以前夫没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为由,把与前夫所生的男孩判给女方抚养。请问:女方隐瞒事实获得生第二胎是否合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SB5605(北京)
提问时间:2011-08-24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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