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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偿问题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偿问题 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1、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2、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3、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我想请问,我的住宅房屋以租赁形式租给从事经营的人(有房屋所在地注册营业执照),房屋征收时我是否享有上述补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中秋奉献(吉林)
提问时间:2011-08-24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