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请回答如下问题
请回答如下问题 问:男方(在北京工作)2006年初在北京贷款购房,2008年4月11日同女方(在平顶山工作)在北京进行登记结婚,没过几天日子二人就闹分手,从此,在以后的三年里二人过着分居两地的生活,经济各自独立,且女方没有拿过一分钱参与男方还贷,现在要离婚了,女方提出要分割还贷和增值部分,对此如何认定?现在法院是怎样认定和执行的? 新婚姻法讲:不参与还贷的一方能否分割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
现在问题是,同一个问题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到底怎样认定这个问题,请律师先生们给个较合理的说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zl288(河南-平顶山)
提问时间:2011-08-23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