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教师组织活动时被其他孩子挖伤,责任怎么算?
你好,幼儿园承担
10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遭受损害的推定校方存在过错,除非校方能证明自己尽了管理职责的,建议与学生家长及校方协商赔偿,也可起诉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我的补充: 2016-01-10 20:56
如果是被第三人伤害,校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除非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但实际情况一般幼儿园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过错,所以不能避免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建议达不成一致意见可起诉列二者为被告。
你好,幼儿园和孩子的家长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