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委托代理招聘暑假工,却以“不能安排宿舍“为由提前告知,是否可以免却赔偿责任?
委托代理招聘暑假工,却以“不能安排宿舍“为由提前告知,是否可以免却赔偿责任? 具体情况:邓澳立代表广州市智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0日与我签订“暑假工代理协议”,由我负责为其招聘年满16周岁的学生工75名,且于2011年7月12号安排进惠州的企业,不得以任何不当理由拒收我所代理招聘的学生。但是,邓澳立于临出发前一天即2011年7月12号凌晨0点左右不以任何理由,仅以短信方式告知我他们公司不能安排工厂,说是工厂暂时没有宿舍可以安排,得等到7月13号才可以安排宿舍。然而,我这边的学生全部已经告知是7月12号上午10点准时出发,也已经联系包车司机于7月12号上午9点半抵达学生集合地点。鉴于此,我与邓澳立取得联系,他给的答复是“暂定7月13号安排进厂,如果是12号过去的话,没办法安排住宿。”基于他给的答复,我于7月12号将学生带了出去,并安顿了他们的住宿。但是,12号当天上午,邓澳立以考试为由,不接听我电话,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让我与他人(石总,他的一个负责人)联系,然而,他给我的那个联系人却不能安排我的学生工进厂,至此后,无论是邓澳立本人,还是邓澳立给我的那个联系人,均不接听我的电话。原本给我的承诺:7月13号安排进工厂也未能履行,违反了《暑假工代理协议》所规定的甲方以承担的责任,根据协议的规定,应由邓澳立承担我的相关损失。赔偿标准为:承担学生往返车费以及其他方面的相关损失。请问:邓澳立能否以“暂定7月13号安排进厂,如果是12号过去的话,没办法安排住宿。”为理由,推卸赔偿责任?赔偿的话,需要以什么为准?以合同上的“学生往返车费以及相关损失”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n229(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08-2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