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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黄律师,我家在大连有房子,并于2015年10月份租赁出去

您好,黄律师,我家在大连有房子,并于2015年10月份租赁出去 您好,黄律师,我家在大连有房子,并于2015年10月份租赁出去,租金期限为一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租赁的时候我方并未缴纳取暖费,后取暖费我方经汇款交由租户代为缴纳。2016年1月是需要缴纳第二季度费用的时候,联系客户,他说房子不住了,押金不要了,但取暖费他也没有为我们缴纳(钱我们早就打给了客户,他没有缴纳),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16-01-09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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