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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村委会发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理四年,两级法院反复重审

我和村委会发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理四年,两级法院反复重审 我和村委会发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理四年,两级法院反复重审,共计六次组成新的合议庭,审理中追加了共同经营权下的第三人我兄参加诉讼,最后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讼。在共有经营权证的强有利证据下,在一审法院调查收集的共有补偿款发放证据下,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推翻共有事实结果下,裁决我和第三人共有土地四至范围不明,应先另案查明四至范围,才能解决我和村委会的纠纷。我认为应该在一个案件中得到解决,我查了好多和我类似的案例也是在一个案件中解决的。我的共有经营权没有得到法律保护?土地早已丧失,谁还能在查明四至范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北京)
提问时间:2016-01-09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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