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于北京2011年4月23日,晚上22点15分,我骑着电动车带着女儿在胡同正常行驶,对方机动车在胡同(非停车位)停着。当我骑车路过对方车的时候,对方在没有任何警示下突然打开车门!撞在我电动车中后部,将电动车撞倒、摔坏。把我女儿摔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后对方机动车全责。目前涉及治疗费与误工费问题,经过医院诊断女儿在家休养一个月,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院的假条,我们已经开出公司的误工费证明3000元,对方要求我们出示误工费证明和个人所得税证明、还有公司给女儿的修养期间的误工证明。(1)请问个人所得税证明、还有公司给女儿在修养期间的误工证明需要开么?(2)对于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对方应该怎样赔偿?(3)因为我们不懂这些,所以没有开看护证明和营养费证明,对方应不应该赔偿我们?

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pide(北京-宣武区)
提问时间:2011-08-18 23:21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