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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黄某合伙在A市芙蓉区开办一家幼儿园。2005年6月,李某、黄某将幼儿园转让给彭某。彭某支付了价

李某、黄某合伙在A市芙蓉区开办一家幼儿园。2005年6月,李某、黄某将幼儿园转让给彭某。彭某支付了价 李某、黄某合伙在A市芙蓉区开办一家幼儿园。2005年6月,李某、黄某将幼儿园转让给彭某。彭某支付了价款21万元,李某、黄某将幼儿园交付给彭某管理,但没有交付该幼儿园的《办园许可证》〔教育局颁发〕,而仅交付该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民政局颁发〕。而且彭某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上注明的幼儿园负责人是卢某。对此,李某、黄某解释说:“幼儿园原系卢某开办,但已转让给我们了。我们会帮你把办园许可证变更到你的名下。”但经过彭某多次催促,李某、黄某并未协助彭某办理旭日幼儿园开办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彭某无奈,以李某及其配偶张某、黄某及其配偶洪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
1、宣告幼儿园转让合同无效
2、责令被告李某、黄某返还幼儿园转让费21万元及其利息;
3、责令被告洪某、张某对李某、黄某的上述返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李某、黄某申请法院追加卢某为诉讼第三人。
经查,原告住在A市谷峰区,被告李某住在A市青山区,被告黄某住在A区江南区,卢某住在A市武邑区,办园的场地系租用赖某的房子。
《提问》
1,、从诉的分类来讲,本案属于哪一种或哪一些诉?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3、是否可以把被告李某、黄某的配偶也列为共同被告,海城市A区某厂的退休工人杨某住该市B区,有子女四人,长子杨甲、长女杨乙和二女杨丙都在海城市A区工作,次子杨丁在江溪市C区工作。
2000年6月杨某海城市A区遇车祸死亡,其在海城市B区遗有楼房一栋及家具等物若干。子女四人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分歧。两姊妹主张房屋由两兄妹平分,家具有两姊妹协商分配。次子杨丁表示同意。长子杨甲反对。兄弟姐妹多次协商不成,杨丁因单位有事返回了江溪市C区。
杨甲遂向江溪市C区法院对其弟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全部房屋。江溪市C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此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遂将此案移送给海城市A区人民法院。海城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被继承人尚有两个女儿,经联系,她们表示对父亲的遗产不放弃继承权,但又不同意参加诉讼。因此,海城市A区人民法院将杨乙、杨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审理过程中,海城市A区法院认为自己对本案也没有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海城市B区法院。
提问
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2、杨乙、杨丙是共同诉讼人还是第三人?海城市A区法院将其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正确?
3、海城市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B区法院,是否正确?为什么??
4、卢某是否应列为诉讼第三人?为什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6-01-07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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