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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纠纷(社保)的咨询

关于劳务纠纷(社保)的咨询 我于2010年12月到宁波一家数码店(公司总部在南京)上班,说的是试用期三个月,交五金。但是一直到我离职(2011年7月)自己都是拿着试用期工资和提成,并且尚未办理社保,劳动合同当时也是只需自己签名的一个空白性合同。在7月22日本人申请离职,7月23日就没在上班。后来在结算7月工资时候被公司扣除了大部分并在7月28日帮理了4个月社保。 1,问到自己是否应该有一份合同留底以及工资条的时候,公司推脱说在南京总部,需要自己可以去南京拿(我们在宁波上班) 2,社保办理方面,我已经离职了,为什么才给我办理,并且宁波上班缴纳的却是南京的社保,交了4个月并且无社保卡等凭证,后来是自己打电话到南京用身份证号查询到的社保,7月28日办理,3个月试用期没有社保。 3,当时说3个月试用期,第四个月本人已提交转正申请,但是为什么我一直到离职都是试用期工资。 请问专业人士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ba852……(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1-08-18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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