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劳动局说我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局说我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 本人前几天找了一份工作,具体如下:
1.到那工作要交200块钱工作服,餐补住宿押金,
2.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后退还全部押金,辞职提前3天跟领导打招呼
3.私自不打招呼或者试用期不满一个月不予退还押金200.
这是我签合同大体意思。
我的为题,很邪乎:
8月26号开始上班,27号下午我就不干了,也就是在那工作了 1天半。
到今天9月2号,一共6天没去。我走的时候东西都没拿,被褥生活用品。
去拿的时候有个经理说你不能拿, 我问为什么?
经理说:你得让家长来 办手续!!!纳闷···
如果我家是外地的也需要家长么?
这只是一个小小的工厂,怎么感觉回到学校了!
是不是因为我没有交200块钱押金,他们不让我拿的?
请问单位的做法有法律效力么?
还有我的做法对不对?劳动法有什么规定?
我只想拿到属于自己的东西离开那,应该怎么去要,
我也到当地劳动局咨询了,
工作人员说我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帮我,
应该怎么办!!!或许他们想坑我200快钱押金!
我想用法律和他拼一拼,应该怎么保护自己,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蓝色嘀梦(山东-日照)
提问时间:2009-09-02 13:41